财政部公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_政策法规_新闻_矿道网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全称《办法》),从2008年3月15日起实施。《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和强化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升用于效益,增进公共财政体系的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具备十分最重要的意义。《办法》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目标和原则、管理体制、管理职责、审核程序、日常监管等方面都不作了详尽的规定。一是奠定了目标原则。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决资产管理与支出管理结合的原则,实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增进事业资产统合与分享共用,构建资产管理和支出管理的密切统一;坚决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决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结合的原则。二是理顺了管理体制。《办法》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据、用于的管理体制。三是具体了管理职责。
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财政部是负责管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中央级事业单位负责管理对本单位占据、用于的国有资产实行明确管理。四是规范了配备程序。《办法》在配备环节规定了严苛的掌控原则和审核程序,反映了与支出管理的紧密结合。
《办法》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配备应该符合规定的配备标准;没规定配有标准的,应该依法掌控,合理配有。同时,具体了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人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审批程序。五是严苛了日常监管。
《办法》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买、竣工验收入库、确保交给以及对外投资、租赁、无偿等,都做出了严苛的规定,保证国有资产管理的安全性、规范和有效地。《办法》拒绝,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租赁、无偿等,遵循投资报酬、风险掌控和追踪管理等原则,并展开可行性论证;资产处理不应遵循公开发表、公正、公平的原则,严苛遵守审核申请;中央级事业单位出售、转让、出让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应该通过拍卖会等市场竞价方式展开公开发表处理。六是完备了收益管理。
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租赁、无偿等获得的收益,划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处理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益管理和财政国库没收管理的规定交纳中央财政,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七是特别强调了制度建设。
拒绝主管部门、中央级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分别报财政部和主管部门备案。经国家批准后特定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自行制订。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显示,累计2006年底,全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5.96万亿元,净资产3.9万亿元。
其中,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0.93万亿元,净资产0.65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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